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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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度部门决算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63名,工勤人员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

    1. 单位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具体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干部任免和奖惩事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报表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措施与办法;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拟定我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落实国(境)外、市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办法;组织落实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管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行,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负责本市境内各类招(聘)用工信息、广告发布的审核;承办市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科(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转业军官安置、培训办法和安置计划,承办市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转业军官专项经费;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监督检查;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负责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及工人技术等级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措施拟定、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规划;负责来临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对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资格审查;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工作;负责国家和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的使用管理;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并落实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定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基层平台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落实;指导基层平台队伍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实施办法;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落实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审核市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工作,根据国家、省工资福利政策,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国家、省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和实施意见;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审批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严格按照职工退休政策规定,审核市属企业、事业和中央、省驻临企业的职工退休;执行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十四)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指导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政策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科

    综合管理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调整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工伤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指导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十六)资金基金监管科(审计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十七)法规与信访仲裁科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处理全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本局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拟定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信访、仲裁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认证及聘任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

    (十八)劳动监察科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重要案件,组织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管理和培训及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十九)公务员考录与职位管理科

    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考试录用工作。

     

    (二十)公务员考核与培训科

    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制度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市受市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综合组织实施、指导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指导监督公务员培训机构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

    (二十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措施办法,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完善并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编制下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拟定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办法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加强国内外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府奖励制度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绩效考核。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2256.84万元(其中上年项目结转7.56万元),支出1964.30万元。2015年度收入1289.38万元,支出1289.38万元。

    (二)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2249.28万元,支出1964.30万元。(其中上年项目结转7.56万元)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1270.86万元,支出1289.38万元。

    (三)2016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1万元,接待费0.47万元,公务出国费0万元。2015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71万元,接待费0.6万元,公务出国费0万元。

    (四)收入对比情况

    2016年收入安排2249.28万元,比2015年增长978.42万元。增长原因:第一基本支出增加,人员增减变动及车补,社保基数增加;第二项目经费追加,省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经费,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经费等。

    (五)“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3.08万元,比2015年三公经费减少12.23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因车改制度,我单位公车最后保留2辆,因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六)机关运行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9050元,2016年比2015年增加了271402.72元,主要原因2016年增加了车补。

    (七)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我单位2016年无政府采购项目

    五、资产占用情况

      我单位共有车辆2辆,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5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3套。

     

    五、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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