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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部分社会公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案例详情
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单独或伙同犯罪嫌疑人樊某等人开设青岛福元运通公司,以从事民间借贷、经营资金等业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声称借出资金有抵押保证安全。李某等人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及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广告及口头宣传等途径,以月息3.5%等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尹某某等24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5.2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绍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处集资1.08亿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它形式多样,但是大家要始终谨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希望大家擦亮双眼,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切莫心存侥幸,掉进高利诱惑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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