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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潘某某通过微博发布“计划要筹备的几家客栈…明天发布!”。之后潘某某先后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关于众筹资金开设客栈的信息,并将有投资入股意向的人员加入微信,推出在丽江、大理、厦门、拉萨、泰国众筹资金开设客栈的计划,并以每股2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公开募集资金。为吸引投资,潘某某承诺:1.每年店面总盈利的40%用于全体分红,按照个人所占股份分配;2.每年7天免费住宿;3.每年免费旅游一次;4.每个股东每月都可以看到入股客栈的财务报表;5.允许中途退出,提前30天报告,可退全额本金;6.签订入股协议。在第一批承诺开设的客栈尚未开设的情况下,又推出在北京、三亚、张家界、成都、法国、马尔代夫、巴厘岛等多地众筹资金开设客栈的计划,并配有文字图片进行宣传,按投资人投资意愿地分别建立股东微信群,并让投资人将投资入股款项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个人银行账户。
判定结果
2016年年初至2017年9月,潘某某向192名投资人吸收投资入股的资金765.9027万元,吸收的入股资金被潘某某挥霍。2019年1月,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警示
一是以众筹开设客栈为名欺骗驴友粉丝。各种社交媒体上的粉丝人数多少已成为一种资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众筹投资客栈项目,但实际吸收的资金没有用于投资客栈,投资款打入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支配,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众筹投资”式集资诈骗。
二是利用知名旅游城市开设客栈为名,虚假承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一方面设立空壳公司扰乱视听,打造形象,另一方面在各个知名旅游城市虚假开设客栈,虚假宣传,形成公司发展良好的假象,骗取当事人的信任。群众在选择投资的时候要选择正规的投资机构,审慎看待众筹投资,避免财产受损失。
温馨提示
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一定要做到“一清二白三看”,远离非法集资:
一清:认清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
二白:明白非法集资的本质
非法集资的本质其实是“你图别人的高利,别人图你的本金”,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要明白“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 的侥幸心理。
三看:看工商登记资料
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法定手续,看相关企业是否已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批文、确认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看相关企业过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规避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异地重犯的风险。
来源:重庆金融安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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