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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衡量收益与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鼓吹无风险投资只是不法分子行骗手段之一,不要盲目相信到期回购等承诺,审慎投资。
案例详情
2009年,被告人叶某甲、同案人叶某乙等人共同经营某公司,叶某甲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甲及同案人叶某乙等人为股东。2009年起,该公司因运营需要资金,未经批准,由被告人叶某甲、同案人叶某乙等人以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等为由,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2%不等的回报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起,该公司为继续吸收资金,未经批准,由被告人叶某甲等人通过在酒店设宴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认购股份为名,承诺公司若未能上市,则公司按照每年10%利率回购股份。期间,上述集资款大部分由同案人叶某乙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用于公司经营、偿还到期本息等。
截至案发时,该公司直接或者通过他人介绍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6329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277万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件警示
理性看待交友与投资。通过亲人、朋友之间的口口相传,集资参与人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对集资人的片面了解,投入资金,这一模式在非法集资中尤为常见。亲友介绍的高回报投资行为也需警惕,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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