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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00万,10人被判刑

2024-1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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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理财前,市民们应学习掌握金融知识,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不贪利是远离非法集资最好的方法,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将自己的血汗钱投给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

案件概况

徐某与其妻子朱某原系本地小有名气的服装商。2011年12月6日,徐某与妻子朱某出资成立了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尔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客户20%-26%不等的高额年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公司公开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始疯狂吸收存款。公司聘任窦某为总经理,招聘付某、马某等8人担任业务员、前台等职务,从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因为徐某夫妻“财力雄厚”,开始也都按期支付高息,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自己的血汗钱交给徐某。

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短短三年间,徐某负责的鑫诺尔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达4682.8万元。徐某还将其中的2500余万元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案发前收回2000余万元。截至2014年12月1日,徐某归还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3万元,支付利息8437818元。

由于资金链断裂,被债主四处追债的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又归还943020元。部分被害人对徐某表示谅解。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归还部分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平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其余8人依罪责大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青岛金融安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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