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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为诱饵,527人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2024-0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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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点,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以许诺高额回报,多为银行同期利息的数倍,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参与人,千方百计获取参与人的资金,由于参与人知情有限和缺乏有效保证,其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参与人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详情

2017年12月27日徐某成立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以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人员投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1231万元。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而放任、协助。至案发时,该公司通过返现、红包、发放收益、归还本金等方式共退还资金271万余元。徐某治先后聘请费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徐某治拖欠费某某等8人一至七月不等的工资共计5.9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案件警示

正规投资理财收益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看似赚到了,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只会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超出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要知道,你看上的是利息,而骗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


来源:青岛金融安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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