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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4-07-01 |
文 号: | 临政发〔2014〕9号 | 发布日期: | 2014-07-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要求,在对全市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为加快深化煤炭资源税改革提供前提条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规范涉煤收费。通过加强对涉煤收费的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当前涉煤收费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5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
1项省级批准的收费项目: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
6项国定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晋能集团所属市、县煤运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经销差价和服务费等;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补偿金、社会公益事业费、卫生监测费、道路建设费、环境治理资金、林业建设基金、临时工用工介绍服务费、劳动服务费、企业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
(五)行业协会、市直相关部门及铁路运输等单位收费。
三、清理规范任务和责任分工
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的原则是:提高认识、坚定决心、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的任务是: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涉煤乱收费;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严格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具体任务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收费
1.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市、县两级煤炭价格稽查队,主要职责是稽查向煤炭企业征收的煤炭专项维简费等5项基金、运销服务费、各类煤炭价格、乱收费等,工作经费通过收取煤炭稽查管理费解决。截至目前,稽查范围内的5项基金已全部取消,煤炭价格也完全市场化,稽查队的绝大多数职能已不存在。因此,煤炭稽查管理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物价局配合。
2.取消晋能集团所属市、县煤运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经销差价和服务费等。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落实。
(二)取缔各种乱收费
1.取缔市、县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主要包括以煤补农、以工补农、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产基金、生态环境补偿费、修路、绿化资金、地质灾害补偿金、社会公益事业费、卫生监测费、道路建设费、环境治理资金、林业建设基金、临时工用工介绍服务费、劳动服务费、企业管理费等违规收费和各项摊派费用。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取缔行业协会、市县相关部门及铁路运输等单位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对一些与煤炭相关的协会存在的强制收取会费现象,对一些县(市、区)按煤炭产量收取会费,对个别市直部门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存在的以强买强卖方式安排各类培训、装备、服务等变相收取费用牟利的行为,对一些铁路三产企业存在的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现象,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按职责分别由市民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及铁路运输单位负责落实。
3.改革公路煤炭运销体制。现行煤炭公路运销体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能充分发挥煤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市场主体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坚决改革。改革方案要尽快制定,积极稳妥推进。新体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落实。
(三)暂停征收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收取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四)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应按照维持成本原则核定,随着检验手段的现代化,检验成本已经下降,征收标准应予以相应降低。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暂按3元/吨降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根据省《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规定,决定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各煤种征收标准降低3元/吨。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四)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
对在涉煤收费前期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有些执收部门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超范围和超标准征收、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应对照政策规定,规范执行,执行到位。
1.落实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3〕1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2.落实好煤炭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停征政策。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435号)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已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不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此项工作由市农委负责落实。
3.落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符合免征和减缴条件的,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及时认定和办理煤炭企业申请减免事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4.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不得对非受益范围的煤炭企业征收。
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5.严格按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当量计征排污费。严禁按煤炭产量简单折算计征排污费,避免加重煤炭企业负担。
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6.明确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修订相关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明确的提取(征收)办法及省关于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相关政策。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7.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征收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8.规范保留的其他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执收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出台规范措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取得实效。
(二)确保按期完成。要按照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要求,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
(三)加大督查力度。凡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重复征收、改变征收方式,以及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等问题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自查自纠、立即整改,严格规范今后征收行为。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安排专项督查。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将先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优。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印发
校对:刘海军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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