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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索 引 号: | 11140900012775903Q\2018—00015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 — 2020年)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09-11 |
文 号: | 临政发〔2018〕17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主 题 词: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临 汾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
计划(2018 — 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汾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2018 — 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深入挖掘、守护、弘扬临汾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临汾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6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文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临汾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建设富裕、文明、绿色、幸福、美丽新临汾提供有力支撑。
二 、工作目标
紧紧抓住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和特点,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环境,完善工作制度,遵循文物事业发展规律,依法开展科学保护,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文明守望工程”,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格局,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显著改善,大遗址保护水平明显提升,考古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博物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全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抢险维修率达到100%、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护管理的责任措施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各级各类博物馆文物陈展质量显著提高,馆际藏品交流互展,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成效凸显,文物事业社会贡献更为突出,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1.落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①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核查,摸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平台,加强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②依法划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成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工作,由市、县级政府分别核定公布。(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③有效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完善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推进文物档案数字化,加强新公布的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续管理工作,2018年完成34处市保单位标志碑竖立工作,2019年完成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④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⑤加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工作,重视日常维护保养,减少因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严禁擅自迁移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⑥加强尚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落实有人看护管理的责任保护措施,努力做到保存状况基本稳定。(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⑦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管控,保护文物周边环境传统风貌,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建设工程,严格执行相关报批手续。(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⑧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重叠情况核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⑨结合历史文化名街、名镇、名村建设和“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等创建工作,突出抓好红色遗产、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被认定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⑩做好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报送工作,争取更多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行列。(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全面修缮保护工程
组织实施国保、省保木构古建筑日常养护工程。(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启动城乡建设矛盾突出或中心区域市保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力争3年完成。(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文物现状、文物价值情况,分年度分批组织抢救性修缮,利用3年时间,重点完成隰县千佛庵、洪洞县广胜寺、尧都区东羊后土庙等彩塑、壁画工程和铁佛寺南北配殿、襄汾县北焦彭东岳庙大殿、翼城县中贺水泰岱庙等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隰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襄汾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
实施“文明守望工程”,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市保、县保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程。(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行政审批管理中心、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村落的保护
会同住建部门做好襄汾县汾城镇、新城镇丁村、汾西县僧念镇师家沟村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的保护修复和利用,展示临汾历史文化个性,构筑当地文化品牌。(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实施单位:襄汾县人民政府、汾西县人民政府)
(二)做好大遗址保护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5. 积极推进陶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进一步开展陶寺遗址考古工作,巩固遗址本体保护及展示工程成果,完善遗址公园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陶寺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建设,做到对遗址本体的最小干预,确保遗址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牵头单位:市文物局、襄汾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山西考古队、临汾市陶寺遗址管理处)
配合省文物局做好晋国都城大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实施工作,加强侯马晋国遗址,曲沃县、翼城县曲村——天马遗址,翼城县大河口遗址、苇沟——北寿城遗址、枣园遗址、故城遗址,襄汾县丁村遗址,吉县柿子滩遗址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实施单位:襄汾县人民政府、侯马市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曲沃县人民政府、吉县人民政府)
6.全力支持襄汾县政府推进丁村古建筑群、陶寺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在丁村古建筑群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丁村民宅保护展示工作,完成申遗文本资料,推进丁村民宅、陶寺遗址申遗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实施单位:襄汾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考古工作
7.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
巩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管理,编制国有收藏单位名录和可移动文物名录,配合省文物局做好《山西珍贵文物档案》编辑出版和全省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馆展厅及库房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完善文物监测、预警和调控设施,全面改善馆藏珍贵易损文物保护环境。临汾市博物馆建立文物保护修复室,加强常规仪器设备和实用型文保修复装备、修复材料的配套,培训提升修复人员业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临汾市博物馆及有关县市区博物馆)
推进行业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建设,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业务指导,提高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质量。(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档案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提高文博展示管理和开放服务能力
实施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预防性保护、精品巡展等工程,对现有陈列展览进行改造,突出地域特色,推进完成侯马晋国古都博物馆、洪洞县博物馆、翼城县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侯马市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
结合数字化技术在文物领域的应用,深入推进智慧博物馆建设。以临汾市博物馆为龙头,加快馆藏资源数字化、3D虚拟展览,市、县两级综合性博物馆力争全部建成数字化。鼓励行业馆、专题馆发展,不断扩大开放范围、增加服务时间。(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临汾市博物馆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促进文物合理利用
将文物藏品的展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实现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博物馆、名人故居、纪念馆等具备开放展示功能的文化遗产保护场所结合自身特点,策划设计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性展览展示和活动,与教育、党史、党校、人才培训等部门机构合作,建设青少年教育、党员学习、职工培训、革命传统教育、德育礼仪宣传等特色实践基地。(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委党校、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文博文创产业,推动优秀文博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牢固树立“先考古,后用地”的地下文物保护理念,积极落实企业投资承诺无审批制度,落实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和许可,生产建设施工中一旦发现地下文物,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继续做好陶寺遗址、陶寺北墓地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围绕晋文化课题,探索曲村——天马遗址主动性发掘的可能性,做好苇沟——北寿城遗址、故城遗址考古勘探发掘工作,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提供基础性资料。(牵头单位:市文物局、襄汾县人民政府、曲沃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山西考古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汾市陶寺遗址管理处)
(四)强化文物安全管理
11.建立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共管责任,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建立行政问责和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主管部门监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使用单位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集体、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集体、个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集体、个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牵头单位:市文物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
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土地承包户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在进一步摸清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员基础上,确保“三个到位”,即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或专职保护人员到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专职保护人员到位,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兼职保护人员到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专职保护人员、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兼职保护人员到位情况,要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文物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文物安全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季节特点,结合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定期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所重大险情排查,完善文物建筑防火、防盗、防雷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加强博物馆藏品安全管理,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安全防范达标提升。(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市工商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强文物保护监督和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文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市县两级执法管理,重点加大对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未经考古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陶寺北墓地被盗为线索,积极进行案件摸排,遏制文物犯罪活动。加强层级监督,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影响恶劣的事件要约谈政府相关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而有效遏制文物违法案件发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局、市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正确把握文物保护工作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及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职能,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分解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职能部门的联动,健全协作制度,建立考核、激励、问责和监督机制。要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各自管辖的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落实方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分阶段实施。整个行动计划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第一阶段(2018年8月—9月)完成准备阶段相关工作,下发行动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第二阶段(2018年10月—2020年6月)全面实施行动计划,各县(市、区)按季度向市文物局(旅发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文物局(旅发委)不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第三阶段(2020年7月—12月)由市文物局(旅发委)对《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文物保护长效保障机制,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依法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部用于文保单位的日常维修、管理及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政策引导,实施“文明守望工程”,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建立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规范工程管理。加强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立项、方案编制、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文物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报批项目计划、报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开工备案、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施工应报市文物局(旅发委)审核批准。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文物部门认定的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努力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严格文物保护工程采购管理,确保工程实施合法合规。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传承和保护特色文化资源。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文物保护展览场所、广播电视、报刊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注重挖掘本土文化底蕴,更好地发挥名人故居的人文教化功能,加强对尧文化、晋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的研究阐释、开发运用。结合文化传承、时代特征,提炼、宣传新时期临汾精神,引导群众主动融入当地文化建设。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印发
校对:许钦宝(市旅发委)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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